,網信辦公布了《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,該規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。
此外,針對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,規定明確,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:
(一)不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,或者注冊與自身真實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眾賬號名稱、頭像、簡介等;
(二)惡意假冒、仿冒或者盜用組織機構及他人公眾賬號生產發布信息內容;
(三)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等服務;
(四)操縱利用多個平臺賬號,批量發布雷同低質信息內容,生成虛假流量數據,制造虛假輿論熱點;
(五)利用突發事件煽動極端情緒,或者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機構名譽,干擾組織機構正常運營,影響社會和諧穩定;
(六)編造虛假信息,偽造原創屬性,標注不實信息來源,歪曲事實真相,誤導社會公眾;
(七)以有償發布、刪除信息等手段,實施非法網絡監督、營銷詐騙、敲詐勒索,謀取非法利益;